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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三十九章 确定政体(二)

    沈飞说:“我以前听过一堂范忠信的讲座,后来找了他的《情理法与中国人》看过,里面举过一个例子:汉成帝时,丞相薛宣被皇帝近臣博士官弹劾,眼看丢官。薛宣的儿子薛况雇佣刺客刺死了博士官,审理时御史中丞认为刺客和买凶者都应该判死刑,因为法律规定‘创戮近臣,大不敬’,应该‘弃市’,而廷尉认为‘春秋之义,原心定罪,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,无它大恶’,最后的判决说‘当爵减完为城旦’,除爵流放了事,范中信称这是‘屈法律而全道德’,其实这是宪法性文件的效力高于刑法”。

    崇祯说:“不错。还有看到吴钩一篇文章,关于张释之处理犯陛案时说错一句话,说在现场‘上使诛之则已’,进入了司法程序,‘今法如是’,就只能按法律规定处以罚金。在张释之的坚持下没有杀那个人。不过因为张释之说的那句话,被后世围攻,唐代的杜佑、宋代的洪迈、明代的丘濬、陆九渊都从各种角度批判那句话。其中陆九渊的要求最高,引用《尚书》‘乃有大罪,非终,乃为眚灾,适尔,既道极厥辜,时乃不可杀’,即使宋代的法律规定‘犯陛者杀’也不能杀,张释之也应该提请修订法律,而不是只是按照法律执行,吴钩的解释只是法理必须符合天道人情,就是自然法”。

    吴钩的这篇文章沈飞也看到过,知道这件事,汉文帝时出行,经过渭桥时,一个人突然跑出来,惊了拉车的马,险些伤了汉文帝。针对这件的处理争议才引出的后世的争论,也明白崇祯的意思。

    接过话头说“不是自然法。《尚书》是六经之一,也是宪法性文件,《尚书》的法律精神,偶犯、过失、非故意犯罪,能坦白罪行不适用死刑。效力高于刑法,张释之作为廷尉,最高司法官员,不能仅仅‘今法如是’,只会执行法律,还应该承担宪法审查的职能,废掉违宪的刑法规定”。

    崇祯和沈飞达成了共识,之后的三个月里,各地选出了五百人的国会。徐光启、王徵、陈仁锡、熊明遇、李之藻、薄珏、孙传庭、方维仪、方以智九个人被选了出来组成了“最高法院”,这些人或者是退休的阁辅、或者兼通文理,或者文武双全,大部分都上了年纪,凭借“生生续命丹”活到了现在,只有方以智才三十出头,加入方维仪这一个女性也是崇祯进一步增加女性地位有意为之。

    崇祯安排让太子对他们行大礼确立地位,找了一件比较大的争议事情,移交了这个九人组作有最终效力的裁决,并且宣布以后形成惯例。当然启动这个“违宪审查”有严格的程序,国会或总参谋部三分之二以上联名可以提请、内阁三分之一联名可以提请、三司会审不一致可以提请、平民个人权利受侵害,其他机构无法救济时可以提请(类似之前“告御状”等等。

    因为大部分“大法官”都上了年纪,又是被动提请后才能裁判案件,这些人平时也可以干其他的工作,幸好这些人绝大部分做的都是技术性和学术性的工作,薄珏现在也后继有人,有了诸升、孙云球这些学生继续制作各种光学和化学仪器。王锡阐已经开始天文学的培养,可惜黄履庄还没有出生,相信崇祯会留意的。

    崇祯和沈飞达成了共识,之>> 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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